中國石油大學(北京)關于印發
  《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中石大京建〔2019〕10號
  校屬各部門、單位:
  《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第2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
  2019年12月10日
  
   
   
   
  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基本建設項目建設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項目投資,保障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直屬高校基本建設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教發〔2017〕7號)、《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建設工程審計實施辦法》(中石大京審〔2017〕5號)、《“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中石大京黨〔2018〕53號)等校內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和自有資金建設的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基本建設項目(簡稱“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投資,是指建設工程從項目立項決策至竣工驗收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等相關費用。
  第四條 建設項目投資管理原則是決算不大于預算、預算不大于估算。
  第五條 建設項目需要決策的事項,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修訂)》執行。
  第六條 基建處根據立項批復、項目進度計劃,會同財務處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并報教育部審批。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學校成立建設項目工作小組,負責對建設項目的立項、設計、招標、施工、決算階段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工作小組組長由主管基建副校長擔任,成員由基建處、審計處、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根據建設項目需要,可聘請校內外行業專家、使用單位、相關管理單位負責人參加工作會。
  第八條 基建處是學校建設項目的執行部門,負責建設項目報批和組織實施,全過程參與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項目需要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參與建設項目全過程管理。財務處負責建設項目資金籌措、工程款支付的控制、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審計處按照上級要求和學校規定,對建設項目工程投資控制過程實施審計。紀檢監察處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廉潔從業情況和違規違紀問題進行監督、執紀、問責。
  第三章 決策階段
  第九條 根據學校基本建設規劃及學科建設發展需求,基建處做好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調研、編制工作。
  第十條 建設項目工作小組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涉及的功能需求、建設標準、投資估算等進行審議,修改后上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定。基建處負責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上報教育部審批或備案。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后,工程投資估算作為工程投資控制的重要依據,原則上不得隨意突破。
  第四章 設計階段
  第十二條 設計階段是投資控制的要點之一。設計方案及施工圖設計應在經濟性和技術性上合理、可行。
  第十三條 基建處依據功能定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特殊需求等意見,結合基本建設規劃,編制設計任務書。
  第十四條 設計方案及設計單位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相關要求及學校相關招投標管理辦法依法招標、擇優確定。最終設計方案經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審定。
  第十五條 按教育部要求編制初步設計概算的,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初步設計概算,初步設計概算經建設項目工作小組審議后報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審定,并報教育部審批。
  第十六條 根據建設項目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對施工圖進行審核,原則上施工圖設計應在立項批復的投資限額標準內進行限額設計。
  第五章 招標階段
  第十七條 根據已確定的施工圖,基建處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
  第十八條 全過程審計建設項目(投資1000萬以上(含))項目由學校基建處委托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審計處委托審計單位對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成果進行審核,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
  第十九條 招標文件由基建處編制,審計處根據工程審計辦法進行審核,重大項目施工合同由法律事務辦公室審核。招標文件及其合同條款涉及到工程付款、調整價款、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等條款要詳細明確。
  第六章 施工階段
  第二十條 根據建設項目需要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工程管理經驗豐富的第三方項目管理(咨詢)機構,對建設項目實施全方位、全過程的工程造價控制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以施工合同和施工圖紙為依據,在施工過程中合理控制投資造價,注意積累和保存涉及工程造價變化的文件、圖紙。
  第二十二條 工程變更和現場簽證是投資控制重點工作。應對其合理性、可行性、必要性等方面充分論證,并做好登記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基建處會同財務處對工程價款支付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實時統計工程款使用情況,對比立項投資估算批復、年度投資計劃批復等數據,以保證建設資金的良性運行。
  第二十四條 對監理單位履行監理合同實施切實可行的監督與管理,充分發揮監理單位在投資控制的作用。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審計是工程投資控制有力的一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審計處按照建設工程審計辦法開展相關審計工作。
  第七章 竣工結算階段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以招標文件及答疑文件、投標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竣工圖紙等相關資料為依據,由基建處對竣工結算資料進行初審后,報審計處審核。
  第二十七條 工程結算價款應經基建處、審計處、施工單位、審計單位簽字確認。未經審計不得辦理竣工結算價款支付。
  第八章 財務決算階段
  第二十把條 建設項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財務處應按照建設項目財務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第二十九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基建投資的建設項目決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10%的,使用學校自有資金的建設項目決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復概算20%的,應當向教育部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地方相關法規不一致時,以國家及地方政策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校本部,克拉瑪依校區可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基建處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